5月1日起实施!北京无人驾驶航空器新规出台

2026-04-28

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3月27日表决通过《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将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新规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全域都是管制空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销售、运输、存储等环节作出规范,严格管理的同时,也兼顾生产生活需求、给特殊行业留出发展空间,保障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北京高校教学科研用无人机/记者此前拍摄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快速发展,丰富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新的公共安全风险。北京作为首都,低空安全面临更多挑战,地方立法迫在眉睫。


本次出台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的配套文件,构建起全链条、全方位的管理体系。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管制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室外飞行活动均需提出申请。同时,考虑到各类实际的飞行需求,法规规定,为有需求的飞行活动划定专门飞行场地。


《规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作出规范,明确禁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破解其系统;不得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核心部件;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的,由所有者携带的除外。


对于核心部件的认定,市经信局制定配套文件明确机身、控制、通信、动力四大系统的17种核心部件,最大程度减少通用部件管理对其他行业的影响。市市场监管局将指导线上线下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需在交易环节采取可行技术手段落实管控要求。


同时,《规定》明确,禁止运输、携带的方式包括铁路、民航、道路货物运输、寄递、省际客运及私家车等。市交通委将制定管理办法严禁货运企业私自运输;对于经公安机关安全评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市交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保障运输。


市交通委二级巡视员陈世明表示,从外省市进京的省际客运车辆,旅客禁止托运、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核心部件进京,将通过源头安检和进京后落客安检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携带情形,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市交通委将在购票、进站、上车环节向旅客提示。下一步铁路、民航、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将结合规定制定管理措施。


北京禁飞区域提示/记者此前拍摄


存储方面,《规定》明确,全市禁止新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禁止在六环路(含)以内设立存储场所,六环路以外存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安全评估。


市公安局已同步出台信息核实、存储场所管理、特殊保障三部配套文件。其中,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在此基础上,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信息核实。对于完成核实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出京后可以由本人携带回京;可以在本市依法存储。已完成信息核实而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所有者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备并变更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丢失、损毁、不存放在本市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报备,办理信息核销。


对于存储场所的具体标准,市公安局表示,三架整机以内可以自行存储。存储场所认定标准为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地址存储整机超过三架或核心部件超过十件。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存储场所改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分局提出安全评估申请。


北京禁飞区域提示/来自通州警方在线


《规定》同时对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的特殊需求留出了空间,对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保障。《规定》明确,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以及教学、技术研发、生产、农林业生产、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经公安机关等部门安全评估后可以购买、运输和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


市教委对学校教学科研所需无人驾驶航空器开通合规保障通道。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制定相关办法,保障科研机构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


市经信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全链条保障体系,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体育局制定配套文件对航空模型实施分级管理,开通专项申请通道,保障航空模型运动发展需求。


市农村农业局制定配套文件,从机型范围、作业空域、飞行管理等方面明确操作细则。例如在机型和适用范围上,明确特殊保障的农(林)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等,且应专门用于农业植保、播种等生产作业;在作业空域上,规定六环以内严禁使用。


此外,延庆区已成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中心,专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低空飞行活动监管等工作,同时建设了低空飞行管理平台,在168平方公里内布设了低空智能网联设施。延庆区委常委、副区长苏礼华表示,按照本市统一安排,将在延庆区划设专门飞行场地,综合考虑安全保障和实际需要,适时有序开放。

团体标准征集参编单位

★标准名称如下

一、低空经济与无人机通用类

1.《低空经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指南》

2.《低空无人机反制系统》

3.《全天候低空监视飞行系统》

4.《通用无人机机场》

5.《民用无人机二手流通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6.《无人飞行器用飞行控制计算机》

7.《无人机安全生产事故处置》

8.《无人机安全生产监测》

9.《低空飞行器非动力锂电池应用》

10.《低空飞行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机身》

11.《低空飞行器用电动力推进系统》

12.《低空飞行器用玻璃纤维》

13.《低空飞行器起降设施设计指南》

14.eVTOL驾驶员培训要求》

15.《低空气象小型化测风激光雷达》

二、无人机巡检与工程应用类

16.《农业植保用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

17.《农业低空遥感检测系统》

18.《无人机影像道路裂缝检测》

19.《公路边坡无人机自主巡检技术规程》

20.《无人机风力发电精细化巡检》

21.《无人机输电红外巡检》

22.《无人机输电杆塔巡检》

23.《无人机配网应急抢修》

24.《高速公路无人机自动巡检系统》

25.《无人机安防智能巡检系统》

26.《油气管道无人机安防技术规程》

27.《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质量》

28.《无人机道路巡查疏导作业技术规程》

29.《长大桥梁无人机作业技术规程》

30.《无人机森林火灾救援》

31.《无人机在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中的应用规范》

三、锂电池、新能源材料与回收类

32.《废旧磷酸铁锂回收再生磷酸锂技术要求》

33.《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铁离子溶出率的测定》

34.《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三价铁的测定》

35.《磷酸铁锂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指南》

36.《废旧石墨高值化再生技术要求》

37.《废旧层状氧化物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回收技术规范》

38.《盐湖卤水提取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规范》

39.《高比能锂硫电池技术规范》

40.《锂云母低温硫酸焙烧硅砂技术要求》

41.《玻纤电池包壳体》

四、储能类

42.《构网型风光储变流器建模与仿真测试规范》

五、矿山、深部工程与岩土类

43.《深部空间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监测和评价全流程技术要求》

44.《金属矿超深竖井高应力地层围岩稳定性控制技术规范》

45.《金属矿超深竖井地压监测技术规范》

46.《深部露天金属矿边坡稳定性评价技术规程》

47.《高位岩体稳定性评价技术规程》

48.《深部金属矿充填强度设计技术规范》

49.《礁灰岩在位CT扫描三轴压缩变形试验技术规范》

50.《高温高压岩石大位移剪切渗流试验方法》

六、工业环保与烟气治理类

51.《工业烟气主动强制性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系统》

52.《工业烟气主动强制性二氧化碳捕集设备系统》

七、爆破、水利与隧道施工类

53.《地下矿井巷道炸药爆破设计技术规范》

54.《水利水电工程围堰爆破拆除技术规范》

55.《隧道悬臂式掘进机铣挖施工技术规程》

八、交通、公路桥梁与汽车轻量化类

56.《乘用车车门系统多材料轻量化设计技术规范》

57.《公路桥梁钢索体系断丝声发射监测技术规范》

58.《超高性能混凝土声发射检测方法》

九、风电与碳纤维材料类

59.《风电叶片用多轴向织物》

60.《风力发电叶片承力梁用碳纤维增强拉挤板材》

61.《碳纤维预氧丝》

62.《大丝束碳纤维》

十、电动自行车与消防安全类

63.《基于物联网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站锂电池灭火装置建设规范》

64.《新能源两轮电动车控火毯配置应用规程》

十一、地热、水利与环境类

65.《裂缝型热储地热尾水回注标准》

66.《裂缝型热储地热尾水回灌》

67.《城市内陆湖泊健康评价技术规程》

十二、配电网与电力安全类

68.《配电网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智能辨识与预警管控装置技术规范》

十三、工业检测、管道与光电缆类

69.《工业金属管道现场硬度检测方法》

70.《工业金属管道缺陷和泄漏检测方法》

71.《海底光(电复合)缆通感一体化光纤单元技术要求》

十四、建筑、建材与减振类

72.《建筑基础用聚氨酯减振垫》

十五、煤矸石综合利用类

73.《煤矸石集料分级技术及其制备品应用指南》

十六、塑料再生与化工循环类

74.《醇解法循环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设计(工艺)》

75.《化学法循环再生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成套生产线》

十七、遥感与农业监测类

76.《农作物病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参编联系人王老师(13366148618)

图片
3.6二维码.png
3.10.png
阅读54
分享
写评论...